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朝金王清根王柏翔 之繼承人
王靖慧 即王清根即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王雪敏 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王丙辛 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炳森 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監護人 王揚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清根即王柏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清根即王柏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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