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8號原告 魏安君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 律師被告傑瑞斯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宥辰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 陳又滋 (即LILLIANCHEN)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彰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