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韋賜餘 被告 覃偉綸
汪毓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覃偉綸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被告汪毓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分別於民國93年12月24日、94年5月19日、94年12月30日、95年12月29日、96年6月14日、96年12月26日、97年4月30日及97年12月18日貸放撥款,總計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53,
72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61%計算,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目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66%加1%計算,如不依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而被告覃偉綸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汪毓苓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就學貸款專用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及催收
/呆帳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2,9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100基簡字第127):│├──┬─────┬─────────────┬────────────┤│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7,710元│自99年7月1日起至│1.61%│自9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00年2月7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其││││自100年2月8日起│2.66%│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至清償日止。││列利率之20%計算。│├──┼─────┼────────┴────┼────────────┤│2│27,70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3│38,025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4│38,24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5│30,33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6│30,33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7│30,375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8│30,83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共計│253,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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