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7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徐靖雅 債務人 林琬貞 債務人 吳成璋 債務人吳 蔡綉枝
一、㈠債務人林琬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琬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琬貞吳、蔡綉枝給付之,㈡債務人林琬貞、吳成璋、 吳蔡綉枝 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林琬貞、吳成璋、吳蔡綉枝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