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號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蔡 志 宏法 官 羅 貞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