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聲請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上聲請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發票人「合益傳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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