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聲請人聯立調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素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優亦欣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5年8月5日│40,635元│HA0000000│││公司 林漢屏 │行南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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