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1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邱文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