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13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具狀釋明債權計算書中請求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其他費用新臺幣1,346元之原因事實。
㈡請求自民國104年7月28日起依年息百分之16.88計算利息
之依據?(核與銀行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