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李幼年 即家榮實業商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杰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處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主張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為使本案爭點更加完備,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改定108年1月22日下午3時1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