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顏家 和
顏瑋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 劉伯生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