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8號聲請人 許庭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那塔吳塔瓦才蘇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一個「及」字)
三、確認是否請求違約金?(依票據法第12條之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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