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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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計算機壹臺、簽注單陸張、帳
單壹張、通告單壹張、支數速查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有關刑法第266條普通
賭博罪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外。
二、聲請書認被告提供臺北縣○○鎮○○路○○○巷○號住處聚眾
賭博部分,亦涉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嫌。然該址為被告
住所,平時鐵門深鎖,皆以傳真或電話供賭客簽賭,有偵查
卷附照片足稽,警方復係經被告同意始入內搜索。核諸情事
,尚非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該當於該罪之特
別構成要件。唯聲請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其餘論罪科刑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