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寶送 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 黃耀星 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三、被繼承人黃 蔡碧霞 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說明:被繼承人黃寶送於民國97年12月13日死亡,其配偶 黃蔡碧霞 於114年4月29日死亡,若被繼承人黃寶送死亡時其配偶黃蔡碧霞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即繼承黃寶送之遺產,而被繼承人黃蔡碧霞於繼承黃寶送遺產後又死亡,則被繼承人黃蔡碧霞之繼承人則繼承黃蔡碧霞於繼承黃寶送之遺產,故請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被繼承人黃蔡碧霞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待查明後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黃蔡碧霞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被繼承人黃蔡碧霞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五、若被繼承人黃蔡碧霞有複數繼承人,則被繼承人黃蔡碧霞之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六、若被繼承人黃蔡碧霞有複數繼承人,則請提供被繼承人黃蔡碧霞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