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7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聯忠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名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98年北簡字第17761號事件,因訴之追加、反訴,致訴
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湯千慧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賴劍毅
法官 李智民
法官湯千慧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