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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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 陳育仁
楊麗芳 被告 宋保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