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0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許詠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得每月請求2400元違約金之約定條款。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