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聲請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確認本件遺失之有價證券係本票抑或支票?如有票據影本,請一併陳報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四、請確認系爭本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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