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許俊雄 被上訴人 黃海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8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其上訴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有名女子既非律師亦非訴訟代理人,卻在法庭內發言及辯論,對上訴人不公平,損害上訴人權益。上訴人之網球拍及球套遭被上訴人竊取,上訴人要花時間、金錢及精神查證,還要去開庭、受氣,這全因被上訴人之竊盜行為而起,當然造成上訴人金錢及精神上損害,原審不應駁回上訴人關於慰撫金之請求等語。
三、經核,上訴人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