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李清勝 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依聲請狀所附○○○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相對人並非共有人,聲請人與相對人無利害關係,與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台端是否撤回本件聲請?若欲續行,應提出與相對人具利害關係之其他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