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又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8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參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查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由本院調取106年度偵字第4898號全卷核閱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武士刀3枝,為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民國106年3月27日桃警保字第1060019099號函文1份為證;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