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6號聲請人 鄭宏鍊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鄭宏鍊與 廖火源 (已故)、 鄭金玉 (已故)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由廖火源(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鄭金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共同收養為養子,惟廖火源、鄭金玉已分別於99年9月6日、83年8月22日死亡,且聲請人出養後仍與本生父母同住,今期望能回復本姓、認祖歸宗,為此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廖火源、鄭金玉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係以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與養子女已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亦可適用本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之收養關係。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由養父母廖火源、鄭金玉收養為養子,而養父廖火源已於99年9月6日死亡,養母鄭金玉亦在83年8月22日死亡,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之養父廖火源、養母鄭金玉既已分別去世多年,聲請人對其等扶養義務已了,而其 陳明 出養後仍與本生父母同住,且聲請人之生父 王竹村 、生母王 陳菊子 皆到庭表 明渠 等同意聲請人終止其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無誤(見本院101年1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廖火源、鄭金玉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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