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何靜宜 被告 張師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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