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鄧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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