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聲請人 邵薏潔 聲請人 林文雄 相對人 許森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利息,但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