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98號聲請人 張書曼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
(2)同意支付資遣費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自111年3月起至同年11月,共9期,按月10日前支付參仟貳佰肆拾元,111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10期金額參仟貳佰柒拾捌元,由對造人(即東貝公司)直接匯入申請人(即張書曼)原薪轉帳戶,如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皆已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7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資新臺幣(下同)32,438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資遣費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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