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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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楷灝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449號、第6596號、第6697號、110年度偵字第650號、第651號、第809號、第1010號、第2202號、第2203號、第2660號、第2779號、第3247號、第3889號、第4038號、第4049號、第4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蔣楷灝於民國109年7月某日,在宜蘭縣境內某7-11便利商店內,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嗣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某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永豐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犯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而繫屬本院之日期為110年8月20日,此有蓋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9日宜檢嘉樂109偵6449字第1109013758號函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考。
㈡惟查,被告於前開時、地,將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 黃筠茹 、 陳良任 、 柯君盈 、 鍾雨玹 、 王仲聖 、 吳郁郅 、 陳莉樺 等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內等幫助犯洗錢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7號、偵緝字第19號、第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0年2月9日繫屬於本院,嗣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以110年度偵字第1378號、第1542號、第1601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1786號分別移送併辦,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3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0年12月15日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此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㈢被告所涉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於同一時、地,提供上開永豐
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雖同時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告訴人 林惠娟 、 張家源 、 張地樺 、 藍子信 、被害人 黃詩婷 、 林榛雅 ,以及前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人之財產法益受有侵害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然此係以單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本案自應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是以,被告本案被訴上開犯行與前案為同一案件無誤,而前案既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6號繫屬在先,雖已判決但尚未確定,則檢察官再就被告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本案既繫屬在後,自不得為審判,爰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1林惠娟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09年6月21日透過社群軟體FB以暱稱「 鐘偉豪 」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top-hao」向告訴人佯稱:投資黑石集團旗下之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蔣楷灝帳戶。109年7月14日15時42分許17,597元2張家源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09年5月初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慧」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告訴人佯稱:操作FXTRADING網路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蔣楷灝帳戶。109年7月13日10時12分許30,000元同上日10時14分許5,268元3張地樺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09年5月6日7時許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告訴人,嗣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 陳曦澤 」向告訴人佯稱:至指定博弈網站匯款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蔣楷灝帳戶。109年7月15日11時58分許313,268元4藍子信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7月2日,在交友軟體Tinder上以暱稱「江江」向告訴人佯稱:可協助匯款投資鼎盛科技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蔣楷灝帳戶。109年7月10日20時26分許50,000元同上日20時36分許47,000元5黃詩婷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20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heyuzhong38」向被害人佯稱:加入Yuxinex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蔣楷灝帳戶。109年7月10日23時45分許12,000元6林榛雅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先於109年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Paktor以暱稱「 林曉東 」結識被害人,嗣於109年6月26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以暱稱「東」向被害人佯稱:下載CrowdCasting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蔣楷灝帳戶。109年7月10日20時37分許45,000元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手法1黃筠茹黃筠茹於109年6月4日於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黃筠茹佯稱有投資平台可以投資賺錢,致黃筠茹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11日凌晨0時3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2陳良任陳良任於109年6月18日於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良任佯稱投資平台可以投資賺錢,致陳良任陷於錯誤,以手機轉帳方式,分別於109年7月12日18時39分許匯款10萬元、同年月13日10時22分許匯款10萬元、同年月13日10時23分許匯款4萬元,共計匯款24萬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3柯君盈柯君盈於109年7月13日於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柯君盈佯稱有博弈網站可以下注贏錢,致柯君盈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於109年7月14日17時8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7時9分許匯款5萬元,共計匯款10萬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4鍾雨玹鍾雨玹於109年6月底某日於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鍾雨玹佯稱有投資平台可以投資賺錢,致鍾雨玹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10日20時59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移送併辦)。5王仲聖王仲聖於109年6月15日於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王仲聖佯稱有投資平台可以投資賺錢,致王仲聖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於109年7月10日21時6分許匯款3萬元、同年月15日17時8分許匯款2萬5,000元、同年月16日11時21分許匯款5萬元、同年月16日11時24分許匯款5萬元,共計匯款15萬5,000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移送併辦)。6吳郁郅吳郁郅於109年7月初某日於交友軟體認識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吳郁郅佯稱有投資平台可以投資賺錢,致吳郁郅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15日8時1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6萬6,312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移送併辦)。7陳莉樺陳莉樺於109年6月12日於交友軟體認識化名「 陳嘉耀 」之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莉樺佯稱有博奕平台可以投資賺錢,致陳莉樺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分別於109年7月14日9時30分許匯款40萬元、同年月15日9時15分許匯款70萬元、同年月16日9時15分許匯款38萬元,共計匯款148萬元至蔣楷灝申設之永豐商銀帳戶內(移送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