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2年06月15日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竟不思悔改。其於96年09月11日親自收受桃園縣政府所發九十六年第A2027梯次陸軍常備兵(現役)徵集令,指定其應於96年10月03日至臺中成功嶺收訓單位後備904旅報到入營。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於親自收受上開徵集令後,竟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前開犯罪事實,並有該徵集令01份、切結書01份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四條第五款之罪。被告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2年06月15日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01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開前科與執行情形,素行不佳,已親自收受上開徵集令,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曾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