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張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重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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