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吳立人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即原告主張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左半部房屋之可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