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附民原告 曾嘉益
附民被告 李冠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
附民原告 曾嘉益
附民被告 李冠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