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宏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8,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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