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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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87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甲○○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丁○○因乙○○積欠其合會款新台幣(下同)18萬餘元久未清償,且其與甲○○合夥經營雞排生意,積欠甲○○入股金9萬元,而於民國97年12月間委由甲○○前往乙○○經營之補習班,向乙○○催討合會款。乙○○原允諾甲○○每月清償2000元,但事後迭有延遲清償情事,丁○○、甲○○竟因而心生不滿,共同基於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自98年3月2日起至98年7月21日止,由丁○○將催討債務意旨及具恐嚇內容之簡訊先傳至甲○○之行動電話手機,再由甲○○轉傳予乙○○;其中98年3月7日20時40分許所傳內容「黃老師。當初誰說要從三月開始還,每個月還二千啊,你有做到嗎?你真的看我好欺負嗎?欠別人都先處理啊,我沒耐性了,我星期一會叫人去你門口舉牌,欠會錢不還的黃老師,要死大家一起死。保重」,及於98年6月20日21時24分許、98年6月20日21時58分許、98年7月20日22時20分許、98年7月21日12時22分許所傳內容「黃老師:你是不是皮蛋吃多了嗎﹒打給你問你錢匯了嗎;你不給我接;訊息也不回啊;從下個月開始;劉小姐要求一個月要還五千元;我已經通知你了;我的座右銘()我要死我會找人陪啊;給你方便不要給我當俗辣啊」、「你有種五月底搬家你有告訴我嗎?我這個人喜歡玩刺激的遊戲;電話有種都不要接;我在告訴你;我要死我會找人陪;請君自重;躲啊(;)繼續躲;我星期一會帶人來補習班給你補習啊」、「我十二分點沒看到錢進來,我明天叫人去你補習班上課,打給你不接啊,要玩我奉陪」、「那是你家的事,去偷去騙我明晚要看到錢,我很好說話嗎?幹你有打來說嗎?要死大家一起死,我沒看到錢你也沒兼職了,不信你試看看」之簡訊,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乙○○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在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簡訊內容之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丁○○、甲○○之自白供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人間具有實行恐嚇危害安全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係因告訴人乙○○原允諾每月清償2000元,但事後迭有延遲清償情事,而自98年3月2日起至98年7月21日止,利用簡訊將催討債務意旨及具恐嚇內容之訊息傳予告訴人,每月未曾間斷,每次所傳簡訊內容差不多,僅其中上揭內容比較嚴重等情,業經告訴人在本院審理時供明,顯見被告等係緣於同一動機,為達同一目的,而基於單一犯意之決意,接續利用簡訊以上揭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告訴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檢察官認被告等上揭98年3月7日、6月20日及7月20、21日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爰分別審酌被告丁○○並無前科紀錄,被告甲○○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58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因告訴人未按期清償合會款,接續於上揭時間,利用簡訊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雖不無惡意,但事後已坦承上情,態度尚佳,且依所傳簡訊內容觀之,情節亦非嚴重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深表悔悟,告訴人亦表示予以諒宥,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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