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東京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山聰 一訴訟代理人 趙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東京眼鏡股份有限│日商瑞穗實業│100年9月15日│9,000元│0000000│││公司白山聰一│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