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66號
原 告 張樹本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此有本院依職權以網路
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