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46號聲請人甲○○ 唐黃惠美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被繼承人唐黃惠美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股票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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