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依其99年10月20日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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