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李秀珠
被   告  黃鴻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起至100年9月
24日止、100年10月26日起至100年10月28日止等期間,至
原告醫院住院治療,所生醫療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
,076元、6,808元,合計16,884元。詎被告出院時未結清,
屢經催繳,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所欠之醫療費用16,8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住院同意書、住院醫療費用繳費
通知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醫療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欠之醫療費用16,88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68元(包括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68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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