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裁字第152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12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李玉卿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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