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港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2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雲林縣○○鎮○○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