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明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49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明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2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