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甲○○
           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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