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啟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現在為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判刑18年,無經濟來源,而工場工作所得勞作金可使用每月僅約百元,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於107年5月9日提出補充理由狀,其上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之收件章資為釋明,足認確係受刑人,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