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2244號判決之所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