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38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務人 曾銀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計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計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