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曾建財 代理人 黃子寧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曾金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曾金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鎮○○路000號)於中華民國89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曾金德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曾建財主張其為失蹤人曾金德之子,曾金德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目前設籍花蓮縣○○鎮○○路000號,其於82年後即行蹤不明,經查詢戶籍資料發現其於86年6月15日出境,迄今音訊全無,業已失蹤二十餘年,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新聞紙影本各1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健保等資料,此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0月14日健保東字第1107012387號函附曾金德之個人投保歷史資料各1件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曾金德於86年6月15日失蹤,計至89年6月15日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佩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