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陳金章
陳韋宏 陳柏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6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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