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8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甲○○記帳士事務所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其組織型態及現任負責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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