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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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聲請人億陞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祐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媁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2張。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