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金優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仲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濬暘 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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