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金優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仲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濬暘 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沈秉勳